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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2 17:16     来源:唐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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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唐山市教育局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审查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处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所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各处室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 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五) 重大决策项目;

(六)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八)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九)局机关各处室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 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 个人隐私;

(四)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除通过市教育局统一公开外,还可采用以下任何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

(三)公告、电子大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1-3日内经处室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审阅后提供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终审后统一对外公布。所有信息自发布信息处室送审之日起视为已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各处室发布信息须填写《唐山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审批单》备案。

第十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中局机关各处室所负责的信息公开栏目,各处室要负责随时公开、完善、修改及补充相关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处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处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开未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不办理,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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